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文件的編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采購文件編制應體現信息公開、競爭擇優導向
(一)采購文件按經批準的年度政府采購預算項目編制,應合法、規范,內容完整,表述清晰、準確、無歧義。
(二)采購需求及子包(標段)的設置應從實際需要出發,技術和商務條件設置合理,確保有資格和能力的供應商進行充分的競爭。不得以隨意提高門檻和設置地域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
(三)采購人不得擅自提高標準進行奢侈采購。
(四)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項目主要配置或技術需求等應當由采購人提出。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對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見,也可委托專家進行論證或公開征詢供應商意見。對不合法或帶有傾向性的,采購人應當予以糾正。
(五)屬于國家、省、市重點項目或者金額較大、技術復雜的采購項目,采購文件制定前應進行預公示或對采購需求組織專家論證。
(六)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冊資金等條件限制中小微企業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七)技術指標應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國家的強制性標準設置,不得指定或變相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產品或生產廠商。非國家有關職能機構強制性的資質、資格、認證范圍等規定不得作為資格條件。
(八)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別授權條款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或者差別待遇。確需設置廠商或經銷商等特別授權的,應在采購文件中詳細說明理由,分值設置不能超過綜合評分總值的3%,且不得設置為資格性條件。
(九)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對供應商的業績和相關人員配備的要求應與采購需求相適應。將業績作為資格條件的,原則上只需提供一個同類項目經驗(附上合同)。將業績或相關人員配備要求作為評分因素的,應編制近年完成同類項目一覽表,年限、金額應明確細化;編制管理和技術人員一覽表,具體人員應量化、細化。
(十)商務分權重不得高于技術分權重,項目經驗分值不超過商務總分的25%,現場演示(含提供樣品)分值不超過總分值15%,與項目無關的資質不得作為評分因素。
(十一)采購貨物類或服務類項目,技術指標或資質至少應當有3個品牌型號或3家符合資質要求的供應商能夠完全響應。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產品可由多家供應商參加競爭,但只作為一家供應商計算。同一品牌不同型號的產品由多家供應商參加競爭,作為不同的供應商計算。
(十二)評分標準必須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并予以量化,不能精確量化的應設置合理的范圍。統計評分結果時,有5名以上(含5名)評委的,商務、技術(服務)分應先去掉1個最高分和1個最低分,該規則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并告知評審專家。
(十三)重新組織采購的項目,原則上應降低門檻或縮減其他限制性條件以擴大競爭范圍,如提高資格條件或其他評審標準的,采購人應具體說明改變的理由。
(十四)采購項目設有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的1%,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設有履約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10%;設有質量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5%,期限不得超過質量保證期。
二、采購文件中主要內容格式條款
(一)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采購文件一般應當包括 “編制和提交采購響應文件須知、項目技術規范和服務要求、評審方法和標準、采購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條款、應提交的有關格式范例”等五部分內容。
(二)采購文件應設置重要格式文件樣本。相同類別的商品和服務項目,逐步推廣統一規范的采購文件格式。
(三)采購文件中必須明確并細化有關采購需求標準、報價內容及要求、評標成交標準、驗收標準等內容。其中符合性審查中要求供應商作實質性響應的條款,應當在該條款前以“★”等醒目標識予以明示;沒有標明的視為非實質性響應條款。凡打“★”號的必須完全滿足指標,要集中統一列入《實質性響應一覽表》,供應商應一一響應,評委應逐一核對確認。非實質性的技術要求和商務條款,可規定允許負偏差的最大范圍和最高項數,以及對這些偏差進行調整的辦法和評分標準。
(四)供應商響應采購需求應具體、明確并提供支持材料,含糊不清、不確切或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響應或者完全不響應處理。提供虛假材料的,移送監管部門查處。
(五)聯合體投標的,必須提供各方簽訂的共同投標協議。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同一項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已參與聯合體的供應商,不得再單獨作為同一采購項目的投標人,也不得再與他人組成另外的聯合體參與同一采購項目的投標。
(六)評審活動開始后,采購文件規定的所有內容不得再擅自進行修改、調整和補充,尤其是評審方法、評審程序、中標成交標準、實質性條款等內容。
競爭性談判文件,報價必須對所有供應商公開唱出,不得進行內部唱標或者只對評審委員會進行唱標。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情況,分輪對采購需求和談判要點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談判需按照先商務和技術條件、后價格的順序進行。如談判小組沒有對談判文件作實質性變動增加新的需求,后一輪報價不得高于或者等于前一輪報價。
(七)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接受作為參與同一采購項目競爭的供應商。
(八)采購文件應列出采購預算金額(最高限價)。
(九)采購項目有特殊條件要求的,采購信息公告應明確、完整披露,資格審查應在發售采購文件前完成。經審查合格的供應商按投標品目自動進入廣州市政府采購供應商庫。
(十)采購文件中需準確界定采購品目類別,評審專家的抽取應與采購品目相匹配。
(十一)評審專家(含采購人代表)不得參與同自己或任職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評標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3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或與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
2.任職單位與采購人或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存在行政隸屬關系;
3.曾經參加過該采購項目的進口產品或采購文件、采購需求、采購方式的論證和咨詢服務工作;
4.是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的上級主管部門、控股或參股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與該供應商存在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5.評審委員會成員之間具有配偶、近親屬關系;
6.同一單位的評審專家在同一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中超過兩名;
7.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正性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采購響應無效:
1.供應商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
2.采購響應文件沒有供應商蓋章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鑒或簽名;
3.供應商不符合資格條件;
4.采購響應文件提供虛假材料;
5.采購響應文件未完全滿足采購文件中帶“★”號的條款或指標;
6.供應商的相關證件、證明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沒有按采購文件約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與復印件不一致;
7.供應商報價不確定或超過采購文件中列出的采購預算(最高限價);
8.惡意競爭低于成本價;
9.聯合體的供應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
10.供應商未按采購文件要求交納保證金;
11.評審期間,供應商沒有按評標委員會的要求提交經授權代表簽字的澄清、說明、補正或改變了采購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12.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施加影響,有礙公平、公正;
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響應無效的其他情形。
評審委員會進行資格性、符合性審查時發現供應商有實質性不響應采購文件的,應現場告知供應商并說明理由。
(十三)中標人(成交人)數量嚴格按采購文件明確的數量推薦。第二中標(成交)候選人報價高于第一中標(成交)候選人報價20%以上的,只推薦1名中標候選人。第一中標(成交)候選人不得隨意放棄中標資格。
(十四)評審結果確定后,采購代理機構應通知采購人及時確認采購結果,確認后,代理機構應同時將評審結果公告在指定媒體發布。
三、采購信息公告應規范,并有合理的時間
(一)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合法、真實,充分公開,內容一致。廣州市政府采購網為廣州市指定信息發布平臺,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在廣州市政府采購網和其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報刊或網絡等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二)公開發布招標信息公告不得少于20日、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及詢價信息公告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網上競價除外)。采購流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時間節點進行,不得隨意提前或推后。
(三)采購文件發售時間為信息公告發布之日起至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一天止。
(四)在廣州市政府采購網上填制采購清單、發布采購公告和從我市專家庫抽取評審專家的項目視同政府采購項目,應執行相關規則;除國際招標外,未在廣州市政府采購網上填制采購清單、發布采購公告和從我市專家庫抽取評審專家的項目,屬于未履行政府采購程序,評審結果不得作為政府采購法定支付依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非法定政府采購項目,應一并貫徹公平、公正和公開原則。
四、政府采購文件應體現政策功能,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一)政府采購應體現國家政策。
政府采購原則上要采購國貨。采購人如果需要采購進口產品的,需要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審批后需在采購信息公告和采購文件注明“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同意,采購本國產品或不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限制的進口產品”。采購文件的技術需求不得排斥本國產品供應商,最終采購本國產品或進口產品由評委評定。
對屬于強制采購的節能產品,節能要求應作為實質性響應指標。對屬于優先采購的節能環保產品按有關規定給予評審優惠。
(二)需要保障本地化服務能力或售后服務的項目,對廣州市注冊企業、在廣州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外地企業給予評審優惠的,應在評分細則中予以明確。
(三)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的項目需在采購文件中明確約定。
五、供應商權利救濟渠道的指引
(一)各代理機構應重視處理各類質疑及舉報、控告事宜,做好解釋、協調工作。對進入法定環節,有處理責任的事項,代理機構可直接與有關單位聯系,對質疑中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核查,對質疑事宜作出明確、實質性的答復。
(二)采購文件應明確供應商質疑投訴受理機構和主張權利期限。屬于區、縣級市的項目,應標明受理投訴的同級財政部門。
(三)明確供應商權利救濟應遵循的法定程序。對由紀委、審計、新聞媒體等渠道轉送的案件,參照政府采購質疑投訴程序處理。
六、監督檢查
(一)本市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廣州市采購文件編制意見》的要求編制采購文件和處理采購事宜,不得編制與《廣州市采購文件編制意見》不一致的采購文件。
(二)采購監管部門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對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編制和使用的采購文件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全市通報。
(三)經單位和個人的檢舉、控告、投訴和采購監管部門的檢查,發現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廣州市采購文件編制意見》要求編制采購文件,由采購監管部門責成其限時修改采購文件;拒不改正的,由采購監管部門對其通報批評;采購文件違反法律規定的,由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
七、關于有效期的規定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